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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7.2

2025-07-28 12:40:57

风韵考试网带大家认识并深入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所遇到的难题。

2019法考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7.2

2019法考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7.2

一、多项选择题

1.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一/68)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参考答案

1.【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案】A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陈某系陈氏善福铺的后人,与创始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基于诚信原则注册甲公司,具有合理性,可见陈某的行为并未违反该规定。A项正确,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乙公司并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进而导致甲公司的社会评价下降。B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姓名、笔名、艺名等。本案显示甲公司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没有混淆行为,也未误导公众。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乙公司虚构历史联系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取得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2019法考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8.19】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一/64)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参考答案

1.【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

【答案】A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甲厂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符合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A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选。

B项中甲公司正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高管自愿辞职应聘,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甲公司不存在借机侵犯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等非法或有悖于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选。

C项中媒体将甲厂产品误报道为乙厂产品,媒体对乙厂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但是甲厂对此并不承担主动澄清义务。因此甲厂不澄清的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即造成混淆。因此甲厂的行为构成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相混淆的行为。D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选。

故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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